夫妻共同债务
(不仅共签的才是共债)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01
没有签字、不认可款项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系其自愿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上述案例一中,尽管薛某和杨某一再否认争议款项性质,但薛某明确表示了如杨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欠款,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依据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判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否定不影响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效力。
02
借款用在哪些方面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03
对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可见,夫妻共签和事后追认都比较明确,是不是夫妻债务争议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借款项。这也提醒出借人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共签,以免引起纠纷。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