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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区分出借与还款两种情形,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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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16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9日15:58:42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规则】

    对于借贷合同纠纷,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出借纠纷;二是还款纠纷。其中,对于出借纠纷,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还款纠纷,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关于在管辖纠纷中,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问题,应当区分为两种实务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换言之,对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来确定:一是出借纠纷,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还款纠纷,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可能有出借纠纷,只有还款纠纷但是,对于民间借贷而言,还存在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的情况。因而,民间借货合同,不一定都是实践性合同。由此,对民间借贷而言,仍然存在出借纠纷与还款纠纷两种情况。转自正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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