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玺系天瑞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经营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12日向田广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田广平人民币550万元,月息3.5%,返还日期2015年1O月12日。同日,天瑞公司与陈宝玺共同向田广平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用我公司地下车库作抵押向田广平借款55O7100元。
因陈宝玺未还款,田广平诉至法院要求天瑞公司还款,陈宝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陈宝玺是否对天瑞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宝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宝玺作为天瑞公司的股东与天瑞公司同时向田广平借款,借款均用于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对此并不持异议。陈宝玺与天瑞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田广平对陈宝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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